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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司簡調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全益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全益積欠聲請人債務,卻規避強制執行,以虛偽買賣之方式將其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以此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爰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調解聲明,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