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司小調字第981號聲 請 人 富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瑞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5月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未簽章,經本院於110年8月17日通知其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