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被 告 合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朋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80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附記事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彭朋順對被告於109 年10月至
110 年1 月共計4 個月之薪資債權,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21664 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彭朋順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 年度司執字第21664 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