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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小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56號原 告 徐嘉駿訴訟代理人 李世軒被 告 李官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114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23日凌晨3 時27分在苗栗縣頭份市○○○路○○○ 號1 樓選物販賣機店,破壞兌換機店鎖頭,偷竊其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等,有起訴書、判決書、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日期: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