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158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被 告 范功瑾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東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