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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小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158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被 告 范功瑾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東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款
裁判日期: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