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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小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745號原 告 林慧如被 告 蔡亞男上列當事人間租賃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8,000元,被告如逾期不為墊支,視為本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若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鑑定費用或由被告墊支者,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路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3,000元,租期兩年。然被告於110年5月5日提前終止租約,並積欠原告1個月租金23,000元、違約金23,000元、水、電、瓦斯費用共計11,607元、房屋稅1,960元、遙控器費用3,000元、房屋回復原狀費用28,600元,原告另因兩造間租賃糾紛支出存證購票證明及照片費用938元,綜上被告合計積欠原告92,105元。然兩造對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費用有所爭執,應由鑑定單位鑑定,此為本件爭點。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並命原告應預納鑑定費用,惟原告迄未預納鑑定費用8,000元,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0年12月24日中市建師(000-0000)鑑字第585號函在卷可查。茲因原告不預納鑑定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前開規定,通知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墊支鑑定費8,000元,逾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且如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鑑定費用或由被告墊支,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