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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小字第 9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939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周書玉被 告 彭集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21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被告前向原告(原名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領信用卡,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定被告到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委託原告先行墊款給特約商店,再由原告向被告請求償還帳。被告則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之前向原告清償帳款,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及第15條之約定,應自原告墊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之利率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並應依約繳納違約金。被告至95年12月10日為止,已積欠64,121元消費款未付,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經濟部函、公司登記表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