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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蘇○宏 現於苗栗縣○○市○○里○○00號相 對 人 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代 理 人 洪國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經本院於110 年7月21日通知命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書、送達證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次查,聲請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經黃薇諭醫師診斷有住院必要,聲請人本人及其家屬蘇晟洋均同意接受住院安排及一切必要之檢查與治療,住院期間經主治醫師評估病患狀況許可下,同意病患參與職能治療院外適應團體,住院病人可能發生逃跑、跌倒、自傷、自殺、打架、傷人或食物硬塞等意外不測事件,於住院期間因治療需要,同意醫師施行藥物治療、約束、隔離,或其他特別醫療處置,此經聲請人及其家屬蘇晟洋簽署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住院治療同意書一份,經該醫院檢附在卷可證。佐以聲請人曾於106 年6 月30日返家時出現叫計程車撞母親之行為,並拿畚斗砸籬笆,由警消協助送至本院,經醫師評估後住院治療,住院至今情緒起伏仍明顯、被害妄想存,整體病識感及服藥遵從度不佳,病患住院意念反覆,其父母皆已過世,其大哥及弟弟為照顧者,家屬支持度差,多次拒絕討論病患相關事宜,態度消極無親屬可提供適切照顧,貿然出院有危害社會安全之可能,此經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於110 年7 月27日以千南醫字第11007017號函覆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聲請人非無住院治療之必要,且經本人及家屬同意住院,非屬強制住院狀態,與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第41條、第42條項、第2項、第3 項前段規範之強制住院情形不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無理由,亦應駁回,附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