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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碧玉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究為賴毓衡抑或賴陳秀連妹?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賴**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賴碧玉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