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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 告 葉錦雯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被 告 葉錦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399,2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1,399,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20元,扣除前繳29,908元,尚應補繳82,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文發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51 地號土地 36,665元 173.73 全部 6,369,810元 2 952 地號土地 33,500元 21.18 全部 709,530元 3 953 地號土地 33,500元 90.35 全部 3,026,725元 4 954 地號土地 33,500元 23.08 全部 773,180元 5 350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520,000元 全部 520,000元 合 計 11,399,245元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