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 告 王傳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諺等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之每股股票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繼承人蔡昌穀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