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 告 陳永川即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萬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