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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顏孝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吳長錦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長錦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