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郭桂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家榮等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鎮○○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古家榮、古碧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