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 告 陳文曲
陳文傳陳郭彩霞陳晏陞陳晏昌陳弘暉
陳朝棟陳振峰陳振富陳振家陳瑞鑫陳瑞清陳麗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宏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金龍、鄭秋芳、陳標、陳金合、陳明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陳建宏、陳見明、吳盧雪、鄭程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