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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永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達泳池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房屋稅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劉創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