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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9號原 告 呂蓮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欽間請求返還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返還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