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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徐鉞淼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減租租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408 、408-3 、414-1 、415-1 、421-8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繳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