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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7號原 告 陳慶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除附表二所列共有人以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其等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起訴狀所列被告清泉寺地址「苗栗縣○○鄉○○村00鄰○○○0號」,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之登記地址「苗栗縣○○鄉○○○○○村00鄰0號」不符,此部分是否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 1 815 2 815-3 3 815-4 4 815-8 5 815-9 6 815-11 7 815-12 8 815-13附表二:

編號 被繼承人之姓名 1 陳良 2 陳天送 3 陳仲水 4 陳萬成 5 陳水 6 葉慎仔 7 葉漢仔 8 許青春 9 陳德金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