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 告 林介文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木榮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各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繼承人蘇木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開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