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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 告 黃玉嬌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陳玟憲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黃海倫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戴美琪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顏美娟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戴慈慧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戴賢宏即戴木基之繼承人

戴賢志即戴木基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被 告 高清基即高木欽之繼承人

高秀妹即高木欽之繼承人

高培華即高木欽之繼承人

黃敬一即高木欽之繼承人

高青明即高木欽之繼承人

高奕緯即高木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高培華、黃敬一應將被繼承人高青文所遺坐落苗栗縣○○鄉○○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高奕緯應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5萬1,20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高清基、高秀妹、高培華、黃敬一、高青明、高奕緯應連帶給付原告130萬1,200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1,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為255萬2,400元【計算式:125萬1,200元+130萬1,200元=255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6地號土地 14,720 170元 1/4 62萬5,600元 2 1/4 62萬5,600元 合 計 125萬1,200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