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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21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松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允龍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