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林錦祥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乞仔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乞仔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林金來、林添喜、趙文士、陳海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被告林金來、林添喜、趙文士、陳海連已死亡,請提出其等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