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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然被告甲○○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原告應載明甲○○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被告乙○○等2人(被告列表明細編號42、102)是否為同一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四、地上權人即被繼承人陳海連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原告應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追加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