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永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宋張秀蘭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宋泓樟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1 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 2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4 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 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6 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