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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03號原 告 陳碧雲

李滄淵莫阿緞

黃靜怡劉國宏

劉建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被 告 李葉秀鶯

李東堯李文洲李碧蓮李碧香

李碧雲

李碧玉李水來李麵李綉勸李銅陳丁妹李瓊芬李瓊招

李瓊錦李燕雯李家榮黃東華

黃圭全黃珀壬

黃碧娥

黃紋綢

陳榮燦陳榮乾

陳美訓李玉嬌

李美足

李義雄鄭金樹鄭家源

鄭秀燕鄭淑芬鄭秀足

鄭秀美

陳郭雪品陳金水陳金秋陳金泉陳金雀陳慶助江輝煌江雲霞黃力泓

黃梓銨

黃聖文

江雲美江雲蓮李建國

李冠元李欣庭王文華王麗月王麗雲王素貞王素芬羅陳員洪高文洪清溪

洪世名游國豐

游秀蓉游鶴蓉楊豐誌

楊淑雯楊晴惠

楊雅婷

洪美香

鄭德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等人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6萬8,642元(計算式:82萬9,936元+27萬7,516元+27萬9,440元+28萬1,750元=166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140元,尚應補繳8,3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384.23 41萬4,968元 184萬4,304元 2 李吉成 空白 41萬4,968元 184萬4,304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384.23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9,936元(41萬4,968元+41萬4,968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128.48 13萬8,758元 61萬6,704元 2 李吉成 空白 13萬8,758元 61萬6,704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28.48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7,516元(13萬8,758元+13萬8,758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129.37 13萬9,720元 62萬0,976元 2 李吉成 空白 13萬9,720元 62萬0,976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29.37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9,440元(13萬9,720元+13萬9,72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四: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鄭阿火 空白 130.44 14萬0,875元 62萬6,112元 2 李吉成 空白 14萬0,875元 62萬6,112元 備註:編號1、2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空白,故以土地登記面積130.44平方公尺核算。又該2筆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萬1,750元(14萬0,875元+14萬0,875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