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睿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村00號,下稱系爭房屋)無房屋稅籍證明書可供核定其價值,故請陳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