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鄭鳳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蓮間房屋修繕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鳳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鄭鳳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蓮間房屋修繕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鳳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