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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鄭鳳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蓮間房屋修繕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鳳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房屋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