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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林等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張榮林及上開土地地上權人張**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地上權,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