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 告 張茂尉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溫00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3建號建物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全部資料均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並據此補正被告溫00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