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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 告 張茂尉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彩興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温彩興、温彩旺、温雲妹、溫素珍、溫彩鳳、温彩銀、温月琴、温彩勇、溫月娥、陳木芳、陳坤芳、陳珍芳、陳賢芳、蘇陳靜慧、黃陳月雲、羅古玉蘭、林貴秀、林貴祥、林貴宏、林貴華、羅林春梅、林月梅、林雪梅、温李秀英、温正良、温郁蓉、温郁芬、吳桂蘭、温國政、温寶玉、温淑貞、康梅玉、温國麒、温國治、温麗玲、郭子玄、郭可心、郭嵐欣、林甘露、溫正蓬、溫佩玲、溫佩敏、鄒新增、鄒金梅、鄒金李、鄒鄧金妹、鄒新明、鄒新田、鄒新福、鄒新祿、鄒金菊、陳春輝、陳春炎、羅克陳麗惠、鍾年東、鍾年碧、鍾年聰、陳秋蘭、古萬臻、古勝閎、古芳玲、古雁玲、古何寶秀、古宜平、古佩玉、古佳玉、葉文義、葉鳴遠、溫慧玉、黃湘瑾、鄒永康、鄒桂珍、鄒桂琴、鄒雨葳、陳照中、陳照芸、陳薇淇、陳照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