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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16號聲 請 人 Tetro Limited (香港商泰特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Brian D. Dlugash代 理 人 朱玉文律師相 對 人 合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耀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於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仲裁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港幣393萬5,518元。是以聲請人民國110 年12月21日聲請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為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615元計算,換算新臺幣為1,422萬6,898元(計算式:393萬5,518元×3.615元=1,422萬6,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首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