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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傅德堂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玉蘭間確認過水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因可使用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43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虛線標示部分之面積,可得利益之數額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被告傅玉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確認過水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