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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劉樺蔓

傅文德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公開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200元【計算式:3,200元+3,000元=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等
裁判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