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浚宏等間聲請代位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桃園縣○○區○○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林浚宏、林芷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