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陳平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君裕間請求繼承租賃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應予原告繼承B處房屋,請陳報B處房屋之門牌號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