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陳平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君裕間請求繼承租賃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為何人?係林務局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前承辦人謝君裕,抑或是林務局竹林區管理處。
二、本件原告所聲明主張之訴訟標的為何?
三、請陳報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即聲明所稱之B處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何,如無法提出,則請陳報系爭房屋之材質、面積、年份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