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章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路0巷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