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相對人履行合建契約書及合建買賣契約書所能獲取之客觀利益為何?以利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
二、請提出相對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暐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