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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 告 林乾新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周銘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澄發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三、被繼承人林澄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