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邱鈺麟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永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返還財產,請具體表明財產內容;如係請求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各個被告請求之數額)。
二、本件請求返還財產、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