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春英等2 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李春英、陳韋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