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黃秀菊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家賢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84建號建物(含其內陶然山莊生財器具)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