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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 告 邱昱智被 告 蔡淇安

涂政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係請求確認被告蔡淇安與原告間之新臺幣(下同)540,800元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同一,無須併算其價額;另原告訴之聲明第4、5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涂政彥間之540,800元債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亦屬同一,無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所述,應合併計算核定為1,081,600元(計算式:540,800+540,800=1,0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三、被告蔡淇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