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文楨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素,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89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傅文楨、傅可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