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傅文楨
傅可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傅可強應返還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傅文楨,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10,1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扣除前繳1,0
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附表】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豐年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08地號土地 1,305.28 29,151 31/1271 928,054 元 2 89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清華里27鄰為民街379-1號4樓)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之現值為382,100元 1/1 382,100 元 合 計 1,310,154 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