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瑋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劉**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