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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秀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