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春員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江**之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