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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素真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徐素真、徐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1-11-19